淮南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组织救援第四十一条已废止灭火救援应当优先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以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灭火救援所损耗的物资,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