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和储备保障制度,提高消防应急救援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