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五条已废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二)按照职责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组织编制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