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管理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