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短时期内难以整改的,应当增设消防水源、室外消火栓、配备消防器材、规范电线布置,开辟消防疏散通道。

对建筑物密集、耐火等级低且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防火和灭火要求的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棚户区、商品集散地以及生产储存居住一体化的区域和场所,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满足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