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住宅小区应当依法划定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完好、畅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