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 制定机关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5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7月1日
- 条文数
- 5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6年5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围绕和服务大局;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四)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
(五)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地方政府债务;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对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地方政府债务等开展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上述具体工作,负责进行预先审查,提出预先审查意见。
专项审查意见中增加相关支出预算的建议,应当与减少其他支出预算的建议同时提出,以保持预算的平衡性、完整性和统一性。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实现预算审查监督的网络化、智能化,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预算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情况;
(三)部门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情况;
(四)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情况;
(六)专项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情况;
(七)地方政府债务情况;
(八)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对重点审查的事项进行专题审议、集中审核。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是否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的决策部署,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三)预算编制是否完整,绩效目标设置是否合理、可行,绩效评价结果是否合理应用;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否相匹配;
(六)预算安排举借的地方政府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是否统筹衔接;
(八)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一)预算收入完整性情况;
(二)非税收入依法规范管理情况;
(三)预算支出总量及其增减情况;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情况;
(五)预备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安排情况;
(六)部门预算各项收支纳入预算情况,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责衔接匹配情况,项目库建设、重点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新增资产配置、结转资金使用等情况;
(七)转移支付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匹配、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以及使用绩效等情况。
(一)基金项目征收、使用等情况;
(二)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情况;
(四)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一)预算范围完整、制度规范情况;
(二)国有资本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情况;
(三)支出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四)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五)与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等情况。
(一)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情况;
(二)预算安排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情况;
(三)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策情况;
(四)基金运营投资情况;
(五)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可持续运行等情况。
第三章预算执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二十日前,将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一)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预算批复、调剂和公开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组织和管理情况;
(四)专项资金、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
(五)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六)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重要事项。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重点审查事项涉及的部门应当按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部门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章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的基础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一)调整的理由是否合法、充分;
(二)调整的项目和数额是否科学、合理;
(三)收支是否平衡。
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章决算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等相关材料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的基础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决算草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二)预算调整以及收支变动情况;
(三)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情况;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六)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一)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支出政策实施是否精准、有效,重点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是否完成;
(三)结转资金、超收收入和预备费的使用是否规范、合理;
(四)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是否规范、科学;
(五)经批准举借的地方政府债务是否在限额内发行,使用、偿还是否规范、及时;
(六)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是否合理,使用是否规范;
(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是否落实;
(八)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在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预先审查时,应当将地方政府债务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
(一)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方案;
(二)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方向;
(三)政府债务项目的合规性;
(四)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五)建立健全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情况;
(六)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情况;
(七)其他与政府债务有关的重要事项。
(一)在上一年度政府债务执行和决算情况表中,反映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限额和余额、还本付息等情况;
(二)在本年度政府债务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表中,反映政府债务限额、年度新增债务安排等情况;
(三)在政府债务指标情况表中,反映债务率等债务风险评估指标情况;
(四)在专项债务表中,反映上一年度本级政府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等情况;
(五)因举借政府债务而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反映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限额分配等情况。
(一)在预算草案报告中,反映上一年度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风险情况,本年度举借债务的主要用途等情况;
(二)在预算调整方案报告中,反映本级人民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区及本级政府债务总体规模、结构和风险情况,本级政府债务资金主要使用方向、项目安排等情况;
(三)在决算草案报告中,反映本级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得违法为本级人民政府举债融资提供担保或者作出决议。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违法担保或者偿还承诺的决议。
第七章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征求和吸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三十日前,将审计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一)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二)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情况;
(三)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审计工作报告涉及的本级财政管理、部门预算执行、专项资金等方面审计报告及问题清单应当作为附件,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审计机关对预算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检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按照审计报告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整改情况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告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并提供整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