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其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二十日前,将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