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编报有关地方政府债务的内容:

(一)在上一年度政府债务执行和决算情况表中,反映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限额和余额、还本付息等情况;

(二)在本年度政府债务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表中,反映政府债务限额、年度新增债务安排等情况;

(三)在政府债务指标情况表中,反映债务率等债务风险评估指标情况;

(四)在专项债务表中,反映上一年度本级政府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等情况;

(五)因举借政府债务而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反映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限额分配等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