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政府性基金预算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基金项目征收、使用等情况;

(二)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情况;

(四)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