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配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征求和吸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