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初步审查意见、预先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将意见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初步审查意见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大代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