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初步审查意见、预先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将意见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初步审查意见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大代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