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有关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接受询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