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等相关材料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的基础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