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在每年三月底前,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本级预算草案及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