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