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在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等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的基础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