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细化预算草案报告、预算调整方案报告、决算草案报告中有关地方政府债务的内容:
(一)在预算草案报告中,反映上一年度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风险情况,本年度举借债务的主要用途等情况;
(二)在预算调整方案报告中,反映本级人民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区及本级政府债务总体规模、结构和风险情况,本级政府债务资金主要使用方向、项目安排等情况;
(三)在决算草案报告中,反映本级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