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对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是否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的决策部署,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三)预算编制是否完整,绩效目标设置是否合理、可行,绩效评价结果是否合理应用;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否相匹配;
(六)预算安排举借的地方政府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是否统筹衔接;
(八)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