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运用听取汇报、专题调研、预算联网监督等方式开展预算执行日常监督。

重点审查事项涉及的部门应当按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部门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