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可以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整改情况开展持续跟踪督办,并对有关整改情况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审计查出的问题涉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可以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整改情况相关材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