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十月底前,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并可以适时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专题报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