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二)预算调整以及收支变动情况;

(三)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情况;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六)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