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结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作出决议。

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