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四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根据需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主体的整改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告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并提供整改清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