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六月至九月在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三十日前,将审计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