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范围完整、制度规范情况;

(二)国有资本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情况;

(三)支出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四)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五)与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等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