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地方政府债务;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地方政府债务;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