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定期提供政府债务报表等材料,通报政府债务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等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