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预算批复、调剂和公开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组织和管理情况;

(四)专项资金、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

(五)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六)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