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二)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情况;

(三)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审计工作报告涉及的本级财政管理、部门预算执行、专项资金等方面审计报告及问题清单应当作为附件,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