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者个人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由有权处理机关对被检举、控告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