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4月16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6月1日
- 条文数
- 4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1月26日丹东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一)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
(二)着装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五)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干扰他人;
(六)不违反规定放飞无人机、燃放孔明灯;
(七)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八)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乱扔乱倒垃圾,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不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擅自刻画、涂写、张贴;
(四)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五)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在非禁烟区内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六)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七)不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枯叶等垃圾。及时清理畜禽粪便,保持房前屋后整洁;
(八)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九)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占用公共空间、公共设施;
(二)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遗弃宠物。
(三)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
(五)不在公共走廊、楼梯间、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
(六)不从建(构)筑物向外抛掷、抛洒物品;
(七)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二)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三)机动车应当规范使用车灯、喇叭,不抢行,不向车外抛掷、抛洒物品,礼让行人,避让应急车辆;
(四)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右行驶;
(五)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七)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通道或者妨碍他人通行,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不在公共停车位私设障碍;
(八)爱护共享车辆,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九)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二)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保持卫生整洁;
(三)不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四)不随意悬挂条幅、张贴和发放广告;
(五)其他文明经营行为规范。
(一)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二)避免过度包装,减少塑料制品和一次性餐具使用;
(三)节约粮食,适量点餐,杜绝浪费;
(四)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五)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
(六)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遵守边境地区管理规定和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维护景区环境;
(四)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一)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
(二)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
(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四)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文明行为倡导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救助和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设备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章不文明行为治理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按顺序排队、插队;
(二)开展室外演唱演奏、商业宣传、广场舞等活动,其噪音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乱涂乱写,乱贴乱发广告;
(五)毁坏公共设施,损坏树木花草;
(六)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七)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八)违规占用公共空间、公共设施;
(九)携犬出户不使用牵引带,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十)从建(构)筑物向外抛掷、抛洒物品;
(十一)停放车辆占用消防通道或者妨碍他人通行,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在公共停车位私设障碍;
(十二)机动车随意变道、抢行,不礼让行人,向车外抛掷、抛洒物品,违规停放;
(十三)非机动车不在规定车道内行驶、逆行、闯红灯、越线停车,乱停乱放;
(十四)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护栏。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对前款重点治理清单适时予以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适用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向社会公开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的治理情况。
第五章促进与保障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动态管理考核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督促检查、定期评估和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情况。
(一)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损害市容环境、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城乡绿化等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并有效制止;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有效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
(三)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文明经营行为;
(四)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登记注册、服务记录等机制,倡导文明祭扫和节地生态安葬,推动婚丧礼俗改革;
(五)文化旅游广电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加强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和旅游市场监督检查;
(六)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医患沟通,维护良好就医环境;
(七)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管,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八) 教育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德育和法治教育范围,提升师生文明素养。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广告,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褒扬,批评、曝光不文明行为。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建筑工地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设置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加强文明行为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