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文明行为倡导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立公益服务点,为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