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