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