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在健康文明生活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二)避免过度包装,减少塑料制品和一次性餐具使用;(三)节约粮食,适量点餐,杜绝浪费;(四)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五)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六)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