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健康文明生活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二)避免过度包装,减少塑料制品和一次性餐具使用;

(三)节约粮食,适量点餐,杜绝浪费;

(四)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五)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

(六)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