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

(二)着装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五)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干扰他人;

(六)不违反规定放飞无人机、燃放孔明灯;

(七)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八)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