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文明行为倡导第十九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单位、组织和个人参加捐赠、扶贫、济困、助残、敬老、救孤、恤病、助学、优抚等慈善活动。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