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按顺序排队、插队;
(二)开展室外演唱演奏、商业宣传、广场舞等活动,其噪音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乱涂乱写,乱贴乱发广告;
(五)毁坏公共设施,损坏树木花草;
(六)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七)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八)违规占用公共空间、公共设施;
(九)携犬出户不使用牵引带,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十)从建(构)筑物向外抛掷、抛洒物品;
(十一)停放车辆占用消防通道或者妨碍他人通行,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在公共停车位私设障碍;
(十二)机动车随意变道、抢行,不礼让行人,向车外抛掷、抛洒物品,违规停放;
(十三)非机动车不在规定车道内行驶、逆行、闯红灯、越线停车,乱停乱放;
(十四)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护栏。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对前款重点治理清单适时予以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适用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