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损害市容环境、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城乡绿化等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并有效制止;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有效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

(三)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文明经营行为;

(四)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登记注册、服务记录等机制,倡导文明祭扫和节地生态安葬,推动婚丧礼俗改革;

(五)文化旅游广电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加强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和旅游市场监督检查;

(六)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医患沟通,维护良好就医环境;

(七)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管,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八) 教育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德育和法治教育范围,提升师生文明素养。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