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录入公民因文明行为受到表扬奖励或者因不文明行为受到处罚的信息,并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人依法实施惩戒。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