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二)遵守边境地区管理规定和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三)爱护文物古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维护景区环境;(四)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