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遵守边境地区管理规定和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维护景区环境;

(四)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