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在文明经营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二)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保持卫生整洁;(三)不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四)不随意悬挂条幅、张贴和发放广告;(五)其他文明经营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