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提供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