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