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和道德模范、"丹东好人"等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