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条有效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和道德模范、"丹东好人"等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