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