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会同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提出统一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向社会公开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的治理情况。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