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二)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